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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与策划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6/12/7 0:00:00    作者:张悦若    浏览量: 1670次浏览

南京市中华中等专业学校

文化创意与策划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顺应我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诉求,切实推进我校特色学科发展,结合我国今天对文创产业经济的大力扶持,开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教新模式,扶持建设紧贴产业需求、校企深度融合的专业,建设既有基础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又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师资队伍。强化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加强精品专业建设,保证我校的教学创新和教学改革,建设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以大国工匠精神为引领,塑造以文化创意产业为核心的师徒教学模式,制定出满足岗位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的教学计划,正确考核和评价学生动手能力,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特成立中华中等专业学校文化创意与策划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是在校务会领导下,由特聘专业技能大师、名师,校内专业教师以及校外具备文创专业特长和成熟运营文创产业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旨在促进学校文创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学校内部(非行政性)独立设置机构。   

第三条 本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职业教育法,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为依据,积极开展与本专业建设发展有关活动,发挥其参谋与引导作用。同时,受校方委托,推进课程建设和各类活动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活动形式

  第四条 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受学校领导的指导。委员由学校授予聘书。

第五条 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专业组为单位进行教研活动。

第六条 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专业学者教授以及学校有关领导和专业教师等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 名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成员应尽可能包括文创产业技能应用领域所涉及到的多个领域,并能正确掌握和预见文创专业发展趋势。

第八条 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顾问1名,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8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

第九条 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文创专业综合办公室,由副主任负责相关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可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指导教学研究,提升教学质量。研究讨论本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 指导本专业制订自编教材规划,负责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建立和完善校企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为本专业教师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条件,加强产学研全面合作。

  第十九条 审议委员会提出的其他议项。

第四章 权利

第二十条 对学校本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中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活动情况,学校酌情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五章 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关心本专业的发展,尽可能及时地提供本专业发展的前沿信息。

第二十五条 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学校该专业的社会影响力,促进学校与各界加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参加每年召开的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对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发展、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管理模式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七条 积极为学生实习实训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引导本专业学生走进相关专业企业实习与就业。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市中华中等专业学校校务会议通过后于次日生效。

第三十条 学校应充分重视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研究与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平时与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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